國立宜蘭大學獎勵碩博士班新生入學辦法

發佈日期 : 2019-11-29

國立宜蘭大學獎勵碩博士班新生入學辦法

99年9月7日99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10月2日101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4日101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4日102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3日102學年度第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11日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7日103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9日103學年度第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9月6日105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4日107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5日108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碩博士班新生入學,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獎勵碩博士班新生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109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新生為實施對象。

第三條    本校碩士班新生之獎勵資格如下:

一、獎勵對象不含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及以在職生身分錄取之研究生。

二、本校專科部以上之畢業生:

    以本校碩士班各招生管道榜單公告所載,並於同學年度錄取本辦法附表所列頂尖、典範大學相關領域研究所,或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一至第五名者,得免繳在校前三學期全額學雜費;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六至第十名者,得免繳在校前二學期全額學雜費;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十一名至第二十五名者,得免繳在校第一學期全額學雜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除外。

三、他校之畢業生:

(一)於同學年度錄取本辦法附表所列頂尖、典範大學相關領域研究所,得免繳在校前三學期全額學雜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除外。

(二)凡畢業於本辦法附表所列頂尖、典範大學之畢業生,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一至第五名者,得免繳在校前三學期全額學雜費;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六至第十名者,得免繳在校前二學期全額學雜費;原畢業總名次為班級第十一名至第二十五名者,得免繳在校第一學期全額學雜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除外。

四、符合資格之碩士班新生,應於錄取報到時至開學後兩週內主動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入學當學期未完成註冊者,取消其獎勵資格;入學當學期開學前休學或辦理保留入學者,保留其獎勵資格;入學後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或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經所屬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核准之修習科目,不含大學部學分)平均未達80分以上,或有記過之懲處紀錄,或未經所屬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審核通過者,該學期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第四條    本校博士班新生之獎勵資格如下:

一、獎勵對象不含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及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本校碩士班之應屆畢業生(含碩士班逕修讀博士班學生),得免繳在校前四學期全額學雜費,但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宿舍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除外。

三、符合資格之博士班新生,應於錄取報到時至開學後兩週內主動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入學當學期未完成註冊者,取消其獎勵資格;於就讀期間申請休學、退學或保留入學者,自完成申請當學期起取消其獎勵資格。

第五條  獎助學金發給名額依本辦法附表所列頂尖、典範大學相關領域研究所錄取通知書、本校核發之名次證明或原畢業學校之畢業證書等文件核定之。

第六條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提供合於第三、四條規定之新生獎勵名單予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依學雜費減免及獎助學金核發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