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發佈日期 : 2019-12-16

國立宜蘭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辦法

90.10.26  第39次行政會議通過

95.5.9  生物資源學院9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4.21  99年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第1次會議通過

99.12.29  99年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100.2.22  99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8.22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確實執行並落實本校動物保護之精神,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法規,設置國立宜蘭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生物資源學院院長及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與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任期兩年,得連任。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該機構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以上。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執行秘書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負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聯絡窗口。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視為未組成。

 

第 三 條

本小組之任務為: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該機構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第 四 條

本小組審核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本小組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本校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第 五 條

於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者,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本小組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第 六 條

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