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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宜蘭大學實驗動物中心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 2019-12-16

國立宜蘭大學實驗動物中心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生技動物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實驗動物中心(以下簡稱動物中心)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項工作,並順利完成自行檢查業務,特訂定本校動物中心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實驗動物為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實驗動物應飼養於實驗動物中心及牧場內,禁止飼養實驗動物於本校其它之任何處所。

第三條 由教學與研究之主持人若干人設立實驗動物中心管理小組,為順利推動並協助動物中心管理人執行本辦法所列工作,由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推舉一位本校專任教師代表擔任管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一次。

第四條 實驗動物中心管理人職責如下:一、綜理實驗動物舍事宜;二、每年至少召開小組會議一次。以監督本辦法各項工作的執行狀況和成效,對違規者立即做出警告或懲處,並定期呈報動物管理小組。

第五條  本辦法之相關工作由本校行政人員和使用者指派研究生各一名協助之。行政人員:傳達和聯絡動物管理小組推動的業務,並負責提報、檢核及驗收動物房相關設施的維修與更新等相關業務。研究生:定期檢查動物房使用情形。使用期間須每週檢查一次,結果回報管理人員;未使用期間,每月檢查一次。

第五條 本動物中心使用者為本校教師、學生及助理。然非本校學生及教師之研究同仁則需經向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提出申請,獲通過者方得使用。使用者職責如下:一、遵守相關規定;二、服從管理人員之管理;三、分擔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主要規範下列各項動物中心安全相關工作:

一、定期檢查動物房的各項硬體設施的使用狀況和室內環境衛生與安全。

二、定期檢視使用人員的動物飼養及管理等狀況。

三、廢棄物與動物屍體處理等管理、提報及運送相關業務。

四、確認動物房之使用人員(含教師、專、兼任研究助理、研究生等)具備相關技能或訓練,始得自主使用。

五、其他實驗場所安全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未通過動物實驗審查即飼養動物者,該實驗應立即中止,情節重大 者得經本委員會決議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新的動物實驗或暫停動物舍之使用與申請。

第八條 本管理辦法之施行細則另訂於「宜蘭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細則」。

第九條  本辦法經生物技術與動物科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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