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於實驗動物申請案執行前一個月,至生技動物系系辦進行動物實驗申請案內容確認。
二、主動通知本小組該實驗執行期間,由本小組安排於動物實驗進行期間進行查核,至少一次。計畫核定後監督查核為必需,若無通知本會進行查核,將影響日後申請人申請案件審查,及使用實驗動物中心之權限。
三、動物實驗進行時(開始二週內),繳交國立宜蘭大學執行動物實驗研究室自我檢查表。
四、本會將於動物實驗進行期間進行查核(至少一次),查核未通過者,兩週內改善或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嚴重違規者,將停止執行違規之計畫,待改善且通過複查後方可繼續。
表格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