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核定後監督查核制度
發佈日期 :
2019-12-26
國立宜蘭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
計畫核定後監督查核制度
- 請於實驗動物申請案通過後,動物實驗開始進行前一週,主動通知本小組該實驗執行期間,由本小組安排於動物實驗進行期間進行查核,至少一次。計畫核定後監督查核為必需,若無通知本會進行查核,將影響日後申請人申請案件審查,及使用實驗動物中心之權限。
- 本會將於動物實驗進行期間進行查核(至少一次),查核未通過者,兩週內改善或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嚴重違規者,將停止執行違規之計畫,待改善且通過複查後方可繼續。
- 於動物實驗進行時,每案至少進行一次動物實驗研究室自我檢查(如附件二)。自我檢查完成後,需將自我檢查表送至本小組存查。
- 本會查核項目如下
1. 實驗人員、實驗操作場所與實驗動物使用
1.1實驗參與人員是否皆列於申請表內
1.2實驗參與人員是否接受完整教育訓練
1.3計畫主持人與實驗參與人員對實驗內容是否充分了解
1.4實驗操作內容是否與計畫核定內容一致
1.5實驗操作場所是否與計畫核定內容一致
1.6實驗操作動物品系與數目是否與計畫核定內容一致
2. 麻醉與止痛
2.1麻醉劑之使用(種類及方法)是否與計畫核定內容一致
2.2麻醉中的動物是否有適當的監控
2.3吸入性麻醉劑之使用是否有適當的保護措施(適當的廢氣回收裝置、物理性的屏障)
2.4是否有給予適當的止痛劑
3. 安樂死
3.1安樂死在何處執行
3.2安樂死之執行方式是否與計畫核定內容一致
3.3 如採用物理性安樂死,在前是否有給予麻醉
3.4 屍體處理方式是否適當